组织近万名“刷手”疯狂刷单非法获利600余万,幕后推手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华、刘某庆、林某、谢某等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提供虚假刷单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彭某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谢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