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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 
 
《规则》是硬杠杠 程序是”戒尺”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 作者: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7-04-14 | 233 次浏览 | 分享到:

“你们监督别人?谁来监督你们?”


从事执纪审查工作10多年了,说实话,我也有过困惑。随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在全社会公布,这一困惑得到了解答。对于从事执纪审查的人来说,《规则》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纪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扎紧了制度篱笆,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这一命题。实践中,确实如此。


年初,我们收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反映某县原“一把手”长期违规插手工程并收受多名承揽工程商人钱物的问题线索。


“线索清晰明确,可以查!”在室务会讨论处置意见时,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的四类线索处置方式,大家通过分析讨论,一致同意对该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照《规则》要求,我们将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很快,市纪委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后做出了初步核实的处置决定。


随后,我们迅速制定《初步核实工作方案》,报经市纪委领导审批并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成核查组,对该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步核实,发现这名“一把手”存在严重违纪问题,需要立案审查。


由于《规则》对立案审查时限作了严格限制,“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这要求我们必须做足立案前的“功课”。


为此,我们核查组同志重新对相关证据进行研判,对案情进行全面认真分析,最终形成了一份详细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后,呈报市纪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因为涉及地方主要负责人,我们又向市委主要领导做了报告。


过去我们在办案时一直到立案环节才向市委报告,而《规则》对在初核阶段需要向市委报告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规则》明确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随即,我们起草了《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市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并报省纪委批准后,我们对该“一把手”进行了立案审查。


可以说,在执纪审查过程中,一次次的请示报告,就是一次次的政治检阅。如实请示报告也使得执纪审查工作的程序要求更加严格。杜绝了过去办案中可能存在的“先斩后奏”“随意更改”“擅自处置”等情况。


规范审查组组长权限,执纪审查中的重要事项要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既要向同级党委汇报,也要向上级纪委报告……这必然要求从审查组组长、分管领导到纪委主要领导、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在整个执纪审查过程中,都必须牢牢扛起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层层压实。


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规范我们的行为,避免出现选择性办案、随意性办案、想象性办案等情况,让大家少出事、不出事,可谓用心良苦。之前最头疼最常见的打招呼说情现象,再也不会感到为难,因为《规则》就是硬杠杠,程序就是“戒尺”。我相信,《规则》的规范运行,必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的成绩。(湖北省襄阳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