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周清玉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企业经营、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43万余元;其间,周清玉离职后利用其原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100万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周清玉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清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周清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