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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 
 
组织近万名“刷手”疯狂刷单非法获利600余万,幕后推手获刑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院 | 作者: 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09-08 | 26 次浏览 | 分享到:

网店销量惊人好评如潮

诱你心动果断下单付钞

幕后刷手暗箱操作造假

原来王婆卖瓜自夸自好

刷单炒信背离诚信经营

坑蒙拐骗岂有善终好报

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赃款退缴另配铁窗镣铐

基本案情

彭某华伙同刘某梅(另案处理)、刘某庆等人先后注册成立多家公司,主要从事为电商(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刷单炒信”业务,后因业务拓展需要,又先后招募林某、谢某等二十余名工作人员组成刷单团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近万名“刷手”具体实施刷单操作。该团伙有明确的分工:彭某华负责联系需要刷单的电商,建立电商与其公司的微信对接群;刘某梅、刘某庆根据彭某华的指示,在微信对接群内向公司员工发布刷单任务;公司员工在全国范围内联系“刷手”商谈刷单事宜,将电商需要刷单的商品图片、关键词等内容发给“刷手”,指挥“刷手”进行下单、支付、截图反馈、统计审核订单信息,并安排商家返款(另含好处费)至彭某华控制的账户,公司扣除利润后向“刷手”返还本金、支付佣金,由“刷手”按统一话术提交虚假好评,据此帮助商家提升信誉度、促增销售量。经审计,自2021年9月至2024年5月,彭某华所控制的公司营业利润合计60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华、刘某庆、林某、谢某等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提供虚假刷单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彭某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谢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法官说法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华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一些不良商家企图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促销的心理,经营“刷单炒信”业务,明知“刷手”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进行的系虚假交易,后续发布的评价亦系在未真实体验刷单商品基础上作出的虚假好评,仍组织近万名“刷手”进行“刷单炒信”,该行为不但蒙蔽、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侵害同业诚信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金字招牌起于诚信经营,百年老店源于口碑相传。诚信是最大的资本,信誉是最好的广告,一时投机取巧也许能带来短暂的利益,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呼吁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真诚赢得顾客信任,以品质赢得顾客青睐,以贴心赢得客户口碑,凭借至诚质优的产品和服务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