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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 
 
创新执纪方式 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 作者: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 发布时间: 2016-04-01 | 5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我们第八纪检监察室运用谈话方式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总结起来,主要取得了四个方面的效果:
一是达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惩前”是为了“毖后”,“治病”是为了“救人”,“惩”是为了“救”。对确实有问题的干部“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就是抓早抓小、就是教育提醒。过去谈话多是见面提提要求,书面要求这些同志进行回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教育提醒作用,但总的看,效果不太明显。而从这一轮谈话来看,大多数人承认或者新交代了问题,并且上缴了违纪款项。
这里面有一个典型例子:有一位干部在和他谈话的时候只承认修改年龄的问题,后来又主动拿着书面材料,到中央纪委要求当面交代其他问题。
二是起到了警示他人的作用。被谈话的中管干部在去年底召开的“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做对照检查,给班子里边的其他同志带来了极大思想震撼,有些班子成员表示过去民主生活会上从来没有像这样讲自己问题的。正像有的省委主要负责同志也对我们讲,这种谈话方式对干部本人有警醒作用,也给其他干部好好敲了一记警钟,更有利于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勒马回头。
三是及时处置问题线索,减少了“存量”。此次在线索“大起底”“大清理”基础上,由委部分管领导和八室负责人直接与中管干部谈话,谈话后及时进行处理,问题线索得到了及时处置,有效减少了“存量”。
四是对联系地区党委、纪委履行“两个责任”是一次督促。一位省委主要负责同志对我们讲,这次谈话对干部本人是监督,对自己抓班子带队伍也是一种监督。有的省纪委书记也认为,这样的形式对联系地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是一次检验、督导,传导了压力。
总之,我们深刻体会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检监察室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所以,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警觉性、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不断适应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在全面履职中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